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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行错付款项 医院获得赔偿

1998-04-04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3月9日,一起特殊的票据赔偿纠纷案在河南南阳市中院审理终结,被告南阳市工商行卧龙区支行败诉,判决其赔偿原告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37.9万元,利息2万余元。

据介绍,这是河南省首起因银行错付款项而被判赔偿的案件。1997年8月19日,一位名叫钱有顺的人携带150元的进帐单到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要求住院,后钱又提出不住院,医院遂按惯例将150元以转帐的形式退回原帐户,转帐支票和相应的进帐单一同交给钱有顺,让其本人到南阳工商行卧龙区支行国花分理处进帐。9月9日,市一院在查对帐目时发现37.9万元不翼而飞,进而查出开出的150元支票被涂改盗领,随即向公安局机关报案,同时向市中级人级法院起诉。

在法庭上原告诉称,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失察和疏忽,导致错付事件的发生,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涂改增加的数额应由被告来赔偿。被告则认为,银行审查有明显的范围,自己已经尽了审查的责任,支票被涂改的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。37.9万元究竟应由谁来出?法庭上双方激烈争辩,各不相让。

南阳市中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,由于被告审查不严、不细,未尽到其审查义务,造成原告资金流失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判决被告在十日内赔偿原告37.9万元及相应的同期贷款利息,逾期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 (谭英裴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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